司法改革的远景

澎湃 总0期 2015年02月号 智库文章

    《环球市长》杂志    GLOBAL MAYOR MAGAZINE

持续了一年多的反腐运动正在逼近高潮时刻,一项较为低调的改革活动则如慢船驶入深水,不得不在怀疑的目光中,试图证明自己。这场改革的首要目标是建立司法的权威,其路径则是让法院获得某种程度上的独立性,使其能够根据法律条文做出专业判断,而不是党政权力实现各自意志的工具。

人们对此抱有怀疑的心情毫不奇怪。高级别的政治文件也承认,“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其“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而改革首先需要阻止党政机关甚至高层级官员以个人名义对审判施加不当影响。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出台的关于司法改革的一揽子计划,提出提高法院在人事和财务方面的独立性,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巡回法院,以防止地方党政机关通过人事、立法和其他权力,对案件审理施加压力。旨在树立司法权威的做法,还包括中央政法委去年公布的一项政策,即停止受理涉法涉诉信访,因为这种安排打开了一个口子,使得行政机构能够审查和裁决司法判决。

为了提高司法机关的专业性,这次改革接续了1990年代末由法院系统主导的改革。那次改革是在时任最高法院院长肖扬任期内进行的,曾被描述为“法官专业化”,主要内容是扩大司法权限,提高法官在审判活动中认识、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并淘汰基层法院中不具备法律素质甚至审判资质的法官。这些措施打破了长期存在的军、政、法、警难以分辨的现象。肖扬极力推动司法考试制度,将死刑复核权回收至最高法院,并采取一些戏剧化因而颇有争议的方式,来强化法官的权威,包括法官审判时身穿黑色法袍(而不是以前那种警察式制服),以及法官出现在法庭上的时候,全体人员必须起立以示尊重。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后的司法改革意见要求将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过问记录在案,以备将来复查(或追究)。法官独立审判,并对审判结果负终身责任。作为对应,最高法院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专业技术组织,但由于院长是当然的成员,许多由任命产生的行政人员充塞其中,其中一些甚至不具备法官资格,审委会往往成为司法行政人员控制审理过程的工具,因此削弱了法官的独立性,并挫伤他们的专业信心和自尊心。同样是出于法律实务操作的专业性考虑,新方案还提出,要在律师中遴选法官和检察官。到2014年年底,作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已经成立了法官和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最高法院取消了全国各高级法院考核排名,并要求各高院取消本地区不合理的考核指标。

慢船入深水,进退难知,制度性调整的效果远未显现,一些标志性的事件则代表了司法改革修复民间观感的努力。2014年年底,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经复查后被宣布是一起冤案,涉嫌枉法栽赃的警察被带走接受调查,河北聂树斌案指定由异地法院进行审查,以评估是否需要启动司法复查程序。在过去十几年中,这两起存在重大疑点的案件,吸引了中国媒体和法学界持久不懈的关注,但历经三届政府未获解决。这种僵持不下的局面极大损耗了民间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因为这等于承认了司法制度缺乏自我纠错的动力。重新清理这些案件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不但当年的办案人员需要追责,那些导致冤案的制度原因也将面临强烈的批评。这些原因包括“严打”之类的政治运动和对基层办案人员的考核和提拔机制,正是在这些因素的压力下,司法系统丧失了独立、平衡和专业。

水能载舟。船虽慢,尚可逆流而上。水亦能覆舟。船行水上,不进则退,而退无可退,就有翻船之虞。任何时候的司法改革,都是从清理冤假错案、反思铸成大错的原因开始的。而司法改革的前景,不在司法内,而在司法外。司法改革的前景首先取决于如何界定司法权与检察权和警察权的关系。在公诉案件中,这涉及对来自公安机关的证据的采信与排除规则,以及最重要的,如何进一步发挥律师在司法过程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各种权利。司法改革的前景,还取决于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换言之,在当前和未来的政治体系与权力架构中,司法权处于什么位置?司法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过问将被记录在案,来自党政机关特别是主管机关的过问又当如何?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相对于政府的独立仅限于省级,法院之于省级及省级以上的党政权力的关系,又将如何界定?显而易见,这个层级的权力关系调整,才是司法改革的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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